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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2民初849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科技路13号A。******
法定代表人:翟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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