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

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厦门富铭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执1863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科技路13号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64353663。
法定代表人:翟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厦门**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33号二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6283367XT。
法定代表人:朱俊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闽0211民初414号民事裁定书,以(2019)闽0211执保87号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厦门**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2019)闽0211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975344.9元(包括欠款本金1583375.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52311.1元、迟延履行利息8313元、案件受理费13111元及执行费18234元)等值财产,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庆东
法官助理 杨小芬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高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