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

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与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3民初1871号
原告: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科技路13号A。
法定代表人:翟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宾,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星,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豫一路北、百尚路西2号楼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蒋柏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沙,员工。
第三人:郑州万科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36号德化无限城13楼1307房间。
法定代表人:尹瑞章。
原告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万科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宾、吕亚星,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沙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郑州万科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254473.54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于2019年1月签订了《万荣商务中心E4地块平层公寓橱柜浴柜供货安装合同》,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万荣商务中心E4地块1#A座橱柜浴柜供货安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第三人郑州万科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万荣商务中心E4地块部分商业项目,原告负责被告的万荣商务中心E4地块平层公寓和1#A座公寓橱柜浴柜的供货和安装工作。合同对原告、被告之间的付款方式、施工及验收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2019年12月3日,经各方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万荣商务中心E4地块平层公寓橱柜浴柜供货安装合同》的最终结算造价为7270032.23元,《万荣商务中心E4地块1#A座橱柜浴柜供货安装合同》的最终结算造价为1784441.31元,上述两份合同共计结算价为9054473.54元。付款条件成就后,原告按约定要求被告支付相关款项,然而被告并没有向原告足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且存在多次逾期支付的情形,截止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万荣商务中心E4地块平层公寓橱柜浴柜供货安装合同》所涉工程款2800000元,《万荣商务中心E4地块1#A座橱柜浴柜供货安装合同》所涉工程款1000000元,共计支付3800000元,尚拖欠原告工程款5254473.5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基于被告多次不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支付相应款项的违约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支付工程款金额有异议,被告应支付工程款为4925075.59元。按照合同条款第二十八章:合同价款支付中:4.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成的竣工资料后,甲方将于35天内完成结算工作,并于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至总结算价款的97%结算款。5.保修款支付: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款,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方式支付。经被告复核郑州万科企业公司关于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中,《万荣商务中心E4地块1#座橱柜供货安装工程》核算时,未扣除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和万荣商务中心E4地块电费(5-9月)中涉及东莞厨博士电费6233.89元,除以上费用被告应支付工程款为697456.33元;《万荣商务中心E4地块平层公寓橱柜浴柜供货安装工程》被告应支付工程款为4227619.26元;以上应支付工程款总计为697456.32元+4227619.26=4925075.59元。二、原告要求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因原告起诉金额与被告实际需支付工程款金额差异较大,双方应共同承担诉讼费。
第三人郑州万科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既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原告作为乙方(承包方)与被告作为甲方(发包方)及第三人郑州万科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代建方)签订《万荣商务中心E4地块平层公寓橱柜浴柜供货安装合同》,约定郑州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与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开发委托管理合同》,第三人郑州万科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代建方,代被告行使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仍由被告承担;原告承包了万荣商务中心E4地块平层公寓橱柜浴柜供货安装;工程保修金总额为结算金额的3%,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合同对原告、被告之间的付款方式、施工及验收做了明确约定。2019年5月,原告作为乙方(承包方)与被告作为甲方(发包方)及第三人郑州万科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代建方)签订了《万荣商务中心E4地块1#A座橱柜供货安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第三人郑州万科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代建方,代被告行使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仍由被告承担;原告承包了万荣商务中心E4地块1#A座橱柜供货安装;工程保修金总额为结算金额的3%,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合同对原告、被告之间的付款方式、施工及验收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于2019年9月30日交付。2019年12月3日,经各方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万荣商务中心E4地块平层公寓橱柜浴柜供货安装合同》的最终结算造价为7270032.23元,《万荣商务中心E4地块1#A座橱柜供货安装合同》的最终结算造价为1784441.31元,上述两份合同共计结算价为9054473.54元,两份合同的保修金额应为271634.21元(9054473.54元×3%=271634.21元)。扣除被告已实际支付工程款金额3800000元及保修金271634.21元,现被告需支付原告工程款4982839.33元(9054473.54元-3800000元-271634.21元=4982839.33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庭审中被告对总工程量9054473.54元未有异议,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3800000元,工程保修总额为271634.21元,故本院依法支持被告向原告工程款4982839.33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工程款4982839.33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291元,原告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负担1515元,被告金源百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7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世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曌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