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时大功机械有限公司

北京新时大功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万筑创享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3384号
申请人:北京新时大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艳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立,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万筑创享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法定代表人:汪启帆。
原告北京新时大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筑创享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新时大功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万筑创享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495383元。申请人北京新时大功机械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新时大功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万筑创享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495383元。
案件申请费2997元,由申请人北京新时大功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文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琴玲
书记员郭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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