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502执7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静研噪声振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2-2009室,组织机构代码6705716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静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兴达大街,组织机构代码6992253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静研噪声振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静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标的4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查不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戴树立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