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静研噪声振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静研噪声振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迎民初字第166号
原告北京世纪静研噪声振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西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静研噪声振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静研噪声振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静研噪声振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千零五十六元五角,由原告北京世纪静研噪声振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