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2404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静研噪声振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20(2-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珲春市永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文化社区(老一百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世纪静研噪声振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珲春市永源热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静研噪声振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吉2404执111号执行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周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