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静研噪声振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静研噪声振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106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静研噪声振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时代风帆大厦20(2-09)室。

法定代表人梁景军,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五龙口街**云森大厦主楼**

法定代表人韩秀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九万五千九百三十二元(本金九万二千五百元、诉讼费二千一百一十三元、执行费一千三百一十九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郭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