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91民初12223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3楼315室。
负责人敬恒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阴丹阳,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都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国泰路荥正佳苑2号楼1单元1304室。
负责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楼7号楼一层、八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建宏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郑州都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245199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为其所属房屋(厂房)及围墙修复费用123827元,因该事故造成原告的仓库围墙受损影响出租及使用,对于原告的该损失本院酌定为20000元,以上共计143827元。因上述损失系被告郑州都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豫A×××××号车操作不当所致,故由该车的承保公司被告阳光郑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4382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4382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由原告***负担1029元,由郑州都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担14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