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82执3828号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52年10月24日生,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郑州都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荥阳市国泰路荥正佳苑2号楼1**130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郑州都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我院递交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郑州都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6935元。
本案在执行中,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郑州都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985元,其中已返还给申请人***693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结案。故(2021)豫0182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