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1223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淑芬,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14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都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荥阳市国泰路荥正佳苑2号楼1**13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郑州都邦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