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新飞亚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永康市新飞亚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4民初2954号
原告:方逸,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永康市新飞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灵石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方逸与被告***、永康市新飞亚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元,由原告方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