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3执17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新飞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灵石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477056662。
法定代表人:徐理学。
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华金南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9Q1WE1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新飞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03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康市新飞亚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45894.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有存款未足额(本院系列案件已查封),无车辆和有价证券等。登记在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和限制消费令。
2023年2月9日,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宁波信步金属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2月10日,本院裁定中止对(2022)浙0703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告知了经申请执行人永康市新飞亚电器有限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03执17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