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特铭家具有限公司

阜阳栋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特铭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15785号





原告:阜阳栋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芳,上海执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特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原告阜阳栋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特铭家具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阜阳栋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阜阳栋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诸建光






书 记 员


王怡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