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特铭家具有限公司

霸州市恒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9279号 原告:霸州市恒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南孟镇***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公路38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霸州市恒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家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霸州市恒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霸州市恒通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霸州市恒通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