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9279号
原告:霸州市恒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南孟镇***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公路38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霸州市恒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家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霸州市恒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霸州市恒通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霸州市恒通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