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思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浙江思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2民初4313号
原告:***,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浙江思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幢24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思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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