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思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思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终2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思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宝莲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53956808J。
法定代表人:赵雄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上诉人浙江思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思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思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思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浙江思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盛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罗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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