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思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思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02执69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6月8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思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幢2404室,组织机构代码:7539568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思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浙0702民初6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12月0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0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浙江思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存在抵押,暂不能办理过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思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同时对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02执69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