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民终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兴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434号。
法定代表人:*陆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宿州市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宿州市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上诉人宿州市兴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初7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初72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州市兴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凤良龙
审判员丁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XX
书记员*朔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