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兴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胜利路4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67944034F。
法定代表人:王陆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绿能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大营镇振兴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95730007K。
法定代表人:武少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兴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绿能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兴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60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兴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绿能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并长期履行,本案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皖1302执31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晓昆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执行助理夏玉
书记员赵瑞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