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310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0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雨,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安徽兴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义务商贸城展2厅北3门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67944034F(1-5)。
法定代表人:王陆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毛升,男,住宿州市埇桥区。由安徽兴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推荐。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安徽兴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