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兴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民初4210号

原告:安徽兴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67944034F。

法定代表人:王陆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生,濉溪县四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安徽兴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兴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兴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1641元,由原告安徽兴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建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金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