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汉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初2253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汉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冷继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汉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畅
人民陪审员熊昌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龙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