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81执2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洛阳朗力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东马沟工业园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708825640。
法定代表人:侯应黎。
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煤化工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89744121E。
法定代表人:***。
洛阳朗力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与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81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洛阳朗力表面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8739.3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43.5元及申请执行费7487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工商注册、股权等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公司名下土地,暂无法处置。
四、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查明该公司已停产停工停电,本院已轮候查封该公司名下价值8000万元的机器设备等财产。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