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潜江市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58号

申请人:潜江市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哲。

被申请人: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何建斌。

被申请人:河北石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马红岩。

关于申请人潜江市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潜江市玺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5004.55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5004.55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崔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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