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遂宁全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28知民初6号
原告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全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并于2020年7月15日向原告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党雪仁 审 判 员 谢建华 审 判 员 陈治冈
法官助理 马 兰 书 记 员 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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