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02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7516843867,住所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梨香辖区圣果路2号福润德大夏A座9-10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2781422440B,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川口镇川垣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青02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青02执1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8)青02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后被执行人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2021年7月5日经本院到民和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民和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已于2017年9月21日根据法院判决登记在其他公司名下,该公司设备抵押给中国银行海东分行。2021年8月11日经到海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021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的申请执行人初次接待谈话笔录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8月30日本院以(2021)青02执67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
2021年11月1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的机器设备等。
综上,申请执行人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经本院到民和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民和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海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该公司的不动产已根据法院判决登记在其他公司名下、公司设备已抵押给中国银行海东分行,且该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因被执行人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青海国融红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青02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跃安
审 判 员 吕 山
审 判 员 林志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巴 晶
书 记 员 孙 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