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493号
原告:上海瑞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1188号5号楼A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HTA1Q。
法定代表人:黄玲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被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海棠路44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60UJ3G3W。
法定代表人:李迎春,董事长。
被告:重庆良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海棠路44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604U407D。
法定代表人:李祥,董事长。
原告上海瑞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良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瑞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瑞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瑞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22元,由原告上海瑞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大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群
书 记 员 夏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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