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4民初1680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航、张薇(实习),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绿地中央广场A座2303。
法定代表人:阴金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经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宏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艳玲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