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森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马效文与山东森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571号
原告:马效文,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山东森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小纬四路11号1-203。
法定代表人:孔斌,总经理。
原告马效文与被告山东森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马效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效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栾桂秀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