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森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森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民初9266号
原告:王超,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山东森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孔斌,执行董事。
原告王超与被告山东森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王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超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同  庆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爽
法官助理  本案:马小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