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1886号
原告:****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河口区孤岛镇永安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WMT1H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荣盛时代国际广场7号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9701710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元,已减半收取367元,由****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