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1886号 原告:****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河口区孤岛镇永安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WMT1H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荣盛时代国际广场7号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9701710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元,已减半收取367元,由****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