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3民初83号
原告: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理想嘉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凤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
负责人:王茜。
被告: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泃河西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怡。
原告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2021年2月8日,原告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4元,减半收取4892元,保全费3570元,由原告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刘文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戈
书记员王一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