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博爱县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4971号
原告: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理想嘉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NBQ0M4W。
法定代表人:刘凤荣,经理。
被告:博爱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博爱县清化镇中光路南段代码12410822664676580U。
法定代表人:张柏林。
原告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爱县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由原告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丽娜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