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3民初198号
原告: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5612号理想嘉园1号楼2210室。
法定代表人:刘凤荣,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63号。
负责人:王茜,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泃河西路45号217室。
法定代表人:李怡,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7.6元(原告已预交9,590元),减半收取计3,928.8元,由原告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661.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康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申琳
书记员李欣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