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双涵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3财保1768号
申请人: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凯瑞大厦8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双涵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北曹村村西div>
法定代表人:殷学祥,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双涵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双涵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清算中心1523××××1038账户存款180万元。案外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双涵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清算中心1523××××1038账户存款18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国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