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2民初5073号
原告:山东极速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D82281G。
法定代表人:马立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宏、王晓,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尔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山东通信技术专修学院**码:91370102MA3EQTQK5H。
法定代表人:段兴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倩倩、周磊,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极速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速公司)与被告山东尔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硕消防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极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宏,尔硕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倩倩、周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极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共计14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3000元)、误工费、差旅费共计4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极速公司、尔硕消防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极速公司代理尔硕消防公司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总金额14万元。合同签订后,尔硕消防公司单方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且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根据上述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尔硕消防公司应向极速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共计14000元。极速公司多次向尔硕消防公司催告违约金的支付,但尔硕消防公司至今拒绝履行。综上,为维护极速公司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尔硕消防公司辩称,极速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起诉。其行为涉嫌犯罪,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理由如下:一、极速公司涉嫌犯罪,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驳回起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第(5)项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被告因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类项目,且需凭资质许可证经营,应当具有与其从事工程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活动。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的要求,尔硕消防公司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具备10名特种作业人员。现尔硕消防公司处没有一名特种作业人员,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条件。尔硕消防公司在人员资质不符合从事相关工程活动资质要求的情况下,通过临时挂靠专业技术人员以获得相应专业承包资格,实质上是规避国家行政许可审查、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犯罪情节严重,请法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驳回起诉。
二、案涉合同违法,应属无效。1.案涉合同第一条约定:“在被告资质报批期间,极速公司代理被告聘用资质申报所需要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保证所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被告处兼职1年或以上;相关证书保管权为极速公司;所聘人员在甲方兼职若因甲方经营所需所聘人员必须到岗的或临时至甲方施工或办公现场的由此产生的差旅费等由甲方支付”。案涉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人员准备中期建造师费用,即77000元......”从这两条合同约定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名为申报代理合同,其实质是通过挂靠相关证书以此来蒙骗有关部门的审查,进而骗取有关部门颁发安全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此该涉诉合同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严重侵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应属无效合同。2.此合同的签订明显是双方恶意串通,以此来骗取国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此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极速公司的诉求违反民法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1.尔硕消防公司正是因为意识到极速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如继续履行合同,尔硕消防公司也将成为共同犯罪。再者,尔硕消防公司成立公司初始愿望是希望公司做大做强,而做大做强的根本是公司拥有真正为公司利益服务的职工,而挂靠人员仅能解决一时之需,并不能长久推动公司发展。因此,尔硕消防公司在合同签订完的第二天早上8点及时通知极速公司该涉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尔硕消防公司主动停止并要求极速公司也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正确做法应当得到法律支持。2.鉴于合同从签订到出现纠纷的时间之短,极速公司未因案涉合同付出丝毫的工作,未有任何实际损失,且不讲诚信一再反悔调解方案,才造成案件走到这个阶段。因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极速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极速公司对于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未提供任何证据,并且以上损失也是由极速公司自身过错造成的,因此极速公司主张于法无据,法院应驳回其全部诉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建造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国务院颁布的《安全许可证条例》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也有处罚规定。由此,案涉合同违反了真实合法原则,扰乱了建设市场的管理秩序,对于这种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综上所述,极速公司因涉嫌犯罪,请贵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驳回起诉。同时案涉合同因违反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极速公司的诉求也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尔硕消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消防设施工程,消防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2019年9月16日,尔硕消防公司(甲方)与极速公司(乙方)签订《山东极速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第一条代理事项1.1极速公司代理尔硕消防公司申报安全许可证;1.2乙方代理甲方聘用资质申报所需的专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所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乙方保证在甲方兼职一年以上(注册类人员以本合同签订60天后开始计算,时间为一年,相关证书保管权为乙方;所聘人员在甲方兼职,若因甲方经营所需(资质报批期间因资质审批所需除外),所聘人员必须到岗的或临时工至甲方施工或办公现场,由此产生的差旅、食宿、误工费用由甲方支付;1.3乙方代理甲方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主管部门;1.4乙方代理甲方支付资质申报所需招聘人才的聘用费用;1.5乙方代理甲方支付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差旅费、劳务费等与本项代理事务相关的费用。第二条合同费用本合同费用总额:人民币140000元,其中报批审核费用总额人民币35000元。人员证书聘用费用115000元。第三条甲方责任3.3资料提交3.3.1甲方应根据资质申报标准,积极配合乙方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甲方资料提交欠缺造成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无法如期完成,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四条乙方责任4.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实现申报目标(申报资质需符合主管部门相关规定)。4.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甲方提供资料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接收。甲方不能或无法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按申报要求制作完善……第五条合同费用及支付5.1.1(1)由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当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43000元;(2)人员准备中期支付建造师费用77000元,及所有人员材料准备齐全申报当日支付10000元。(3)甲方资质公示3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合同余款10000元。5.2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可视为甲方主动终止合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并按第十一条11.2款解除合同。第六条代理期限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预计期限以提资料提交到资质公示共6个月,申报时间约自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3月16日。乙方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人力和企业资源抓紧完成申报事务的所有工作,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策、人事调整、聘用人员等原因,本合同代理事项可以相应顺延。第十一条合同生效与解除11.2合同签订15日内甲方需解除合同的,需向乙方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甲方需承担违约金计合同总金额的10%;资质申请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后,甲方需解除合同的,所产生人才证书聘用费用按本合同第三条3.3.2执行,并承担全额报批审批费用及其他杂费。上述合同另约定,胜诉方所产生的误工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上述合同签订后,极速公司未支付约定款项。
案件审理中,极速公司称,其在合同签订后要求极速公司支付价款时,尔硕消防公司称合同金额高于市场价,要求解除合同。尔硕消防公司称,其在合同签订的次日,告知极速公司因合同违法要求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案涉《山东极速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的效力产生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述《山东极速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虽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但根据该合同的如下约定:“所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乙方保证在甲方兼职一年以上(注册类人员以本合同签订60天后开始计算,时间为一年,相关证书保管权为乙方;所聘人员在甲方兼职,若因甲方经营所需(资质报批期间因资质审批所需除外),所聘人员必须到岗的或临时工至甲方施工或办公现场,由此产生的差旅、食宿、误工费用由甲方支付”,可以看出极速公司代理尔硕消防公司聘用的申报资质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并不实际在尔硕消防公司上班,上述人员属于“人证分离”的空挂性质,若尔硕消防公司依据上述协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则其相应工作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障。故上述《山东极速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属无效合同。综上所述,本院对极速公司要求解除《山东极速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尔硕消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及律师费(3000元)、误工费、差旅费共计4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山东极速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山东极速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本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