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苏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苏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高富林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保252号
申请人:青岛苏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杭州路****楼****。
法定代表人:江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海,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淄博高富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路东侧v>
法定代表人:孔令梅,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苏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高富林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鲁0322民初2775号民事裁定,并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高富林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梅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龙
书记员孙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