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苏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苏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高富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2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苏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70号12-4-502户。

法定代表人:江学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海,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代理人:杨冬梅,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淄博高富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芦湖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孔令梅,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32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高富林置业有限公司存款211903.09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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