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5民初3721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济***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0105307292909P),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96471813XB),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阳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曦阳公司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4057.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7400元、护理费11880元、交通费3270.5元、住宿费336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104844.09元。事实与理由:许,被告***驾驶鲁AP03**号重型自卸车沿济南市天桥区七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七一路2号门前南侧时,遇原告***步行至道路西侧,鲁AP03**号重型自卸车刮碰碾压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我方在(2018)鲁0105民初3563号判决中已赔偿723571.36元,交强险范围内已赔付完毕,我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鉴定费、诉讼费,原判决中认定由被告王利国、被告曦阳公司承担,我方在本案中不予承担。
被告***、被告曦阳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0时2分许,被告***驾驶鲁AP03**号重型自卸车沿济南市天桥区七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七一路2号门前南侧时,遇原告***步行至道路西侧,鲁AP03**号重型自卸车刮碰碾压原告***,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鲁AP03**号重型自卸车登记车主系被告曦阳公司,该车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处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经我院(2018)鲁0105民初3563号判决,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伤残限额已经赔偿完毕,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已赔偿603571.36元。
原告申请对其误工时间、护理人数及时间、营养期限鉴定,经本院委托,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结论为:1、***后续治疗误工期限为150天。2、***后续治疗护理期限为60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其余时间1人护理。3、***后续住院治疗营养期限为60天。
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举证质证情况如下:
医疗费64057.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7400元、护理费11880元、交通费3270.5元、住宿费336元、鉴定费1000元,原告提交判决书复印件1份、门诊病历7份、住院病历4份、医疗费发票41张、费用明细4份,主张住院39天,按照每天100元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鉴定报告营养期限为60天,按照每天50元计算营养费;提交护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护理期限为60天,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按照每人每天120元计算护理费;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主张误工期限为150天,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提交交通费发票一宗、住宿费发票1张、鉴定费发票1张,主张上述损失。
经质证,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金额由法院依法核实认定,购买的医疗费器械的相关票据应根据结合门诊病历或医嘱核定,我方在上次判决中及鉴定意见中已就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赔付,应扣除上次后续治疗费金额;住院伙食补助标准过高,认可每天50元;营养费我司认为银丰做出的第一次鉴定报告中已就原告伤后营养期限进行确认,我方已赔付完毕,且该鉴定报告5、6、7项显示无需营养;误工费我司认为银丰做出的第一次鉴定报告中已就原告误工期限及后续误工做出鉴定意见,且我司已赔付完毕,同时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误工产生的实际损失;护理***做出的第一次鉴定报告中已护理期限做出鉴定意见,且我司已赔付完毕,对于重复主张的护理及误工我司不予认可;交通费由法院酌定;住宿费我司不予认可;鉴定费系间接损失,我司不予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作出的:“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事故车辆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保险公司赔偿的项目,由被告济***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其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认定如下:
医疗费64057.59元,经计算,医疗费共计63981.63元,该损失系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尿道扩张术造成,(2018)鲁0105民初3563号判决所判令后续治疗费系阴茎假体植入和取内固定物损失,并非重复主张,故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营养费3000元,根据鉴定意见,营养期限60天,按照每天50元计算,营养费3000元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误工费17400元,原告评残以后的误工损失已经计算在伤残赔偿金中,该项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
护理费11880元,护理期限为60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其余时间1人护理,按照济南市普通护工标准每人每天120元计算,护理费11880元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交通费3270.5元,本院酌情予以支持,由被告人民财险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住宿费336元,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鉴定费1000元,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曦阳公司、被告***连带赔偿。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3981.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1880元、交通费3270.5元、住宿费336元,合计86368.13元。
二、被告济***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鉴定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原告***负担198元,由被告济***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被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