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杒岛德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春光高创(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财保18号
提请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16层。
申请人:青岛德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太白山路172号中德生态园双创中心2018房间。
法定代表人:高思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创(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中科研发城A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玉进,该公司董事长。
提请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青岛德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创(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创(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949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青岛德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创(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949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青岛德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