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千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武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19行初4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杨帮国,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河,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0023274533737XD。

法定代表人肖朝旭,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集千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603WUC0A。

法定代表人蔡茂盛。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其他



立案时间



2020年5月26日





诉讼

请求



撤销武隆人社伤险中字[2020]2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责令被告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裁判

理由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 判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判 决

结 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 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仁海

书 记 员  熊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