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19行初4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杨帮国,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河,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0023274533737XD。
法定代表人肖朝旭,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集千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603WUC0A。
法定代表人蔡茂盛。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其他
立案时间
2020年5月26日
诉讼
请求
撤销武隆人社伤险中字[2020]2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责令被告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裁判
理由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 判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判 决
结 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 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仁海
书 记 员 熊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