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3执368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狮子口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8571515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3民初12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3830元。
在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总对总于2019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进行第一次查询,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又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0月8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进行再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10383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13执36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宇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