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15251号
原告:璧山区朋安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中大街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F14D3Q。
经营者:***,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狮子口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8571515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璧山区朋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璧山区朋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朋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7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820元,合计4599元,由原告璧山区朋安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