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9民初9707号
原告: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85715158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1025946M。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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