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24276号
原告: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园西一路8号1幢2单元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8571515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0#第8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