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乾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1509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85715158Y,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狮子口社。
法定代表人:杨衔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邓春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芳玲
书 记 员 谭 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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