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856号
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丰路554号正丰大厦3层3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区枣曹路3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远通公司支付**公司维修款228204元、违约金41666.52元;2.诉讼费用由远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公司与远通公司于2020年1月4日就厌氧反应器维修签订《维修施工合同》,约定:总维修费348204元。现**公司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远通公司至今仍拖欠维修款本金228204元。根据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责任,远通公司延期付款,应向**公司另行支付最高延期付款金额的3%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2020年10月29日,潍坊瑞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远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远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将该案交由枣庄市**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12月30日,枣庄市**区人法院作出(2020)鲁0403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潍坊瑞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远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公司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枣庄市**区人法院提起有关远通纸业公司的民事诉讼。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移送至枣庄市**区人法院处理更为适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枣庄市**区人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