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91民初2187号
原告:山东创新华一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创新华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2018年11月23日,原告山东创新华一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创新华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