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602民催5号
申请人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正丰路7号环保科技园C座南楼30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沂水锦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茶庵社区C00086号1号楼4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沂水锦时服饰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4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江西金花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鹰潭市农康水稻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付款行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06月23日、出票金额为100000元)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2017年7月19日申报人沂水锦时服饰有限公司到我院申报权利,本院当日将申报人提供的票据原件用微信传送给了申请人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律师。2017年8月17日本院将申报人提供的票据原件交给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无异。2017年8月21日申请人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甜